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 |
(內政部101年01月05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36701號函) 主旨:貴署函詢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第1項及第1款及第3款有關長期照護型機構之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配置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ㄧ、復 貴署100年12月6日士檢朝騰100他3790字第35172號函。 二、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長期照護型機構之護理人員應隨時保持至少有1人值班,每照顧15人應置1人,未滿15人者,以15人計,其所稱「每照顧15人應置1人」,係指機構依實際照顧人數配置之護理人員(非隨時值班人員);至實際照顧15人以上之機構,依前揭規定應隨時保持至少有1人值班,惟至少有1人值班係最低標準,機構仍須視住民護理服務需求配置適當人力。 三、另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長期照護型機構之照顧服務員,日間每照顧15人應置1人,未滿15人者,以15人計,其所稱「夜間每照顧15人應置1人」,係指機構應依實際照顧人數15人之倍數配置照顧服務員執勤提供服務;同條文後段所稱「得與護理人員合併計算」,以機構實際照顧45人為例,依前揭規定,夜間需配置3名照顧服務員,該3人其中1人可與護理人員合併計算,故該機構夜間得僅置2名照顧服務員,且其中應有本國籍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