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立案會勘審查表疑義案 |
老人福利機構立案會勘審查表疑義案 (內政部100年10月4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20426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老人福利機構立案會勘審查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復貴府100年9月9日北府杜老字第1000156312號函。 二、依據本部99年1月25日函所送會議記錄決議一,「…,餘表3至表12屬主管機關辦理會堪查核時所運用,因會勘查何時涉及相關單位(地政、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等)之業務權責範圍及分工情形,各縣市政府不同,如本部統一訂定公告,除造成執行上困擾外,各縣市政府亦不得因應申請各案特殊情形任意增刪表格內容項目,爰參酌與會代表意見,……餘表3至表12則以範例方式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由縣市政府依實務運作及內部相關單位業務權責自行修訂運用。」先予敘明。 三、有關來函說明三所敘窗戶、寢室隔間、欄杆及扶手等問題,因建築法係規範一般建築物,未包含特定族群之特殊需求,而老人福利機構係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非營利事業,照顧對象又為弱勢族群,因此相關設施設備須有特別規定,辦理機構立案會勘時,除勘查是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訂有明文),尚須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才得以許可設立,惟機構所設上開設施設備之規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非社政單位之專業,故立案會勘表主管機關訂為建管單位係請建管單位協助認定,惟非係因屬建築法所訂之強制規定。爰此,有關立案會勘表之審核單位仍請依上開規定,由貴府內部相關單位自行協商決定。 四、另來函說明五有關簡易衛生設備乙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規範訂有大便器之給水排水系統(含給水管、水箱、沖水閥、排水系統及存水彎管等)相關規定,另第2節衛生設備除數量外,亦規定有污水處理設施規定,爰此,本部96年11月26日函釋,有關簡易衛生設備設置之相關規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無疑慮;另有關衛生設備之規格、形式、材質等雖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無特別規定部分,惟可參照本部營建署99年1月發布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內有關衛生設備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