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立案會勘審查表疑義案 |
老人福利機構立案會勘審查表疑義案 (內政部100年10月4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20426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老人福利機構立案會勘審查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復貴府100年9月9日北府杜老字第1000156312號函。 二、依據本部99年1月25日函所送會議記錄決議一,「…,餘表3至表12屬主管機關辦理會堪查核時所運用,因會勘查何時涉及相關單位(地政、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等)之業務權責範圍及分工情形,各縣市政府不同,如本部統一訂定公告,除造成執行上困擾外,各縣市政府亦不得因應申請各案特殊情形任意增刪表格內容項目,爰參酌與會代表意見,……餘表3至表12則以範例方式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由縣市政府依實務運作及內部相關單位業務權責自行修訂運用。」先予敘明。 三、有關來函說明三所敘窗戶、寢室隔間、欄杆及扶手等問題,因建築法係規範一般建築物,未包含特定族群之特殊需求,而老人福利機構係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非營利事業,照顧對象又為弱勢族群,因此相關設施設備須有特別規定,辦理機構立案會勘時,除勘查是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訂有明文),尚須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才得以許可設立,惟機構所設上開設施設備之規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非社政單位之專業,故立案會勘表主管機關訂為建管單位係請建管單位協助認定,惟非係因屬建築法所訂之強制規定。爰此,有關立案會勘表之審核單位仍請依上開規定,由貴府內部相關單位自行協商決定。 四、另來函說明五有關簡易衛生設備乙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規範訂有大便器之給水排水系統(含給水管、水箱、沖水閥、排水系統及存水彎管等)相關規定,另第2節衛生設備除數量外,亦規定有污水處理設施規定,爰此,本部96年11月26日函釋,有關簡易衛生設備設置之相關規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無疑慮;另有關衛生設備之規格、形式、材質等雖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無特別規定部分,惟可參照本部營建署99年1月發布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內有關衛生設備之規定。 |
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逾期未繳處分罰鍰後… |
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逾期未繳處分罰鍰後,處以強制執行標的物認定 (內政部100年11月18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23337號函)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經處分罰鍰,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物認定擬議案,復請 查照。 說明: ㄧ、依據法務部100年10月25日法律字第1000024425號函辦理,兼復 貴局 100年8月23日北市社老字第10041622200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產外觀,認定是否屬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又獨資商號,無獨立人格,以該商號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出資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利義務主體。 三、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規定:「機構之ㄧ年以上定期存款金額不低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時,應依前條規定提出以機構代表人或負責人為存款人之金融機構ㄧ年以上定期存款證明,並於許可設立後十日內將定期存款之存款人『更名』為許可設立之機構名稱…」。是以,倘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係由負責人獨資經營,該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時,行為人實係該機構之負責人,應以該負責人為裁處對象及執行當事人,縱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定期存款更名為機構名稱,因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故為該負責人之責任財產,主管機關自得陳報此項財產,俾利行政執行處據以執行。 四、另違反老人福利法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或為法人附設者,則應以該法人為裁處對象及職倘行當事人,其代表人之財產非屬執行標的,又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定期存款既更名為機構名稱,外觀上應為該法人之責任財產,得作為該受罰法人之執行標的。 |